| 近日,长丰县法院调处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黎某和吴某这一对曾经的同性恋朋友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友好分手,双方均表示以后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
黎某和吴某同为女性,两人自2002年认识以来一直非常要好,最后竟产生了超越朋友的感情,直至发展成为同性恋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逐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黎某此时开始谈男朋友,吴某对此很不愿意,不断予以干扰,并用锐器割腕自杀相威胁,致使黎某先后所交的3个男朋友全部与其分手,黎某为此非常苦恼,但又无可奈何。今年2月,黎某又交了一个男朋友,但吴某为达到拆散他们的目的,竟当着黎某亲戚的面以对质的方法告诉男方,自己与黎某之间有长期的同性恋关系。但黎某男友表示自己不会介意过去,提出只要黎某与吴某断绝关系,仍愿意和黎某结婚。尽管如此,吴某仍不肯罢休,每天到黎某的单位接其下班,不让其回自己的住处,强行要求其与自己共同生活。黎某无奈之下便不再上班以躲避吴某,误工时间达半年。其后,实在不堪骚扰的黎某将吴某告上了法庭,以吴某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并导致其丢了工作没有收入为由,要求吴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和工资损失7500元。
针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承办法官在细致调查了事情的起源经过后,认为只有让两人从思想上树立正确的生活观才能解决根本问题。于是向她们指出同性恋目前尚不为社会大众所认知,从道德上也不能被民众所接受,同时也是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相悖的,更不受任何法律保障,所以希望双方均能够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开始新的生活。而吴某在黎某不愿与其保持同性恋关系的情况下,采用不当方法,实质上干扰了黎某的正常生活,理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这两人友好分手,表示以后互不干涉对方生活,黎某也放弃了要求吴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